浙江浙天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博大瑞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浙江浙天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5民初16236号
原告:北京***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河南寨镇密顺路18号产业基地办公楼420室-2346。
法定代表人:胡宝林,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候文科,北京市京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图信华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隆丰大街1号院1号楼五单元1-14。
法定代表人:杨建军,经理。
被告:浙江浙天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金辉西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黄盛林,经理。
原告北京***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图信华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浙天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现北京***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齐伟龙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兴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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