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浙天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浙天通信工程有限公司、郭鑫玲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212执128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浙天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713304274J)。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金辉西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黄盛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洪明、陈崇帆,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郭鑫玲,女,1982年07月3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江苏省通州市。
被执行人:刘永刚,男,1978年01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
被执行人:北京恒新盛科通讯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306537863N)。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渤海镇怀沙路536号。
法定代表人:陈志义。
申请执行人浙江浙天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郭鑫玲、刘永刚、北京恒新盛科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212民初1894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浙天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2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郭鑫玲、刘永刚、北京恒新盛科通讯技术有限公司返还申请执行人浙江浙天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1976302.88元、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律师费、财产保全申请费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36406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2年02月14日向被执行人郭鑫玲、刘永刚、北京恒新盛科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郭鑫玲、刘永刚、北京恒新盛科通讯技术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于2022年02月15日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郭鑫玲、刘永刚、北京恒新盛科通讯技术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郭鑫玲名下×××凯迪拉克牌汽车,本院已登记查封,但未实际扣押;查封了被执行人刘永刚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天居园8号楼29层2902的不动产,因有抵押,本院无益处分;
对申请执行人在举证表所列的财产线索进行核查,结果是列举的银行账户内余额已扣划,有三个子账户系外币,无法扣划(金额较低),列举的房产因有银行抵押,无益处置;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依法采取公告悬赏的调查措施;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扣划北京恒新盛科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存款42206元,扣划郭鑫玲37699元,扣划刘永刚银行存款7727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郭鑫玲拒不申报财产情况,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浙天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
综上,被执行人郭鑫玲、刘永刚、北京恒新盛科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212执128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戴宏良
审判员陈建军
审判员陈煜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毛忆梦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