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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82民初6913号之一
原告:***,男,196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
被告:浙江浙天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金辉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713304274J。
法定代表人:黄盛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崇帆,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列明,男,198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春钢,浙江高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铧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同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MA290BAL4N。
法定代表人:陆一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诉被告浙江浙天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王列明、宁波铧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683元,减半收取计184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章晓波
二O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陈奕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