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15民初4210号
原告:***,男,198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瓮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镜超,贵州证道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210690826。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琴,贵州证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证号:23012008219193。
被告:浙江浙天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金辉西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713304274J。
法定代表人:黄盛林,职务不详。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贵州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宝山北路1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30989690R。
法定代表人:王良勇,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浙江浙天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贵州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娇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施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