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浙天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与浙江浙天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贵州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15民初4210号
原告:***,男,198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瓮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镜超,贵州证道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210690826。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琴,贵州证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证号:23012008219193。
被告:浙江浙天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金辉西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713304274J。
法定代表人:黄盛林,职务不详。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贵州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宝山北路1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30989690R。
法定代表人:王良勇,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浙江浙天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贵州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娇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施雯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