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8民初2001号
原告: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高泾路599号C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原告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原告工作人员。
被告:浙江浙天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金辉西路18号。
原告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浙天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诉前调解阶段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支付款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缴。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邓 桠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