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三马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523民初308之一号
原告:***,男,1953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舒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9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告:***,男,55岁,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
被告:昆山三马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黄河南路新鼎岸大厦7楼。
法定代表人:路永刚,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昆山三马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0日立案。
原告樊帮宏诉称,2016年3月被告昆山三马建设有限公司承建昆山伟达公司标准化厂房工程,后将工程中的水电安装工程转包给被告***。被告***将水电安装劳务清包给被告***,***组织原告***等数人具体施工。自2015年10月起原告受雇被告***作业,2016年7月开始在伟达公司作业。2016年11月9日下午四时许,原告***在三层位置安装应急插座过线盒时,因梯子突然向下移动,致原告随梯摔下受伤。事发后,被告***将原告送至昆山市第六人民医院,因伤情严重,转至昆山市中医院住院治疗16天。2016年11月25日转至安徽省立医院行“左肱骨外科颈骨折切复内固定术”,住院11天。现因赔偿协商未果,故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药费、后续治疗费、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等共计348735元。
被告昆山三马建设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依原告诉状所称,原告是在昆山伟达公司工地受伤,原告应当在昆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舒城县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请将本案移送昆山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侵权行为地在江苏省昆山市,但被告***住所地在安徽省舒城县南港镇藕塘村孙庄组。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和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原告可以向舒城县人民法院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昆山三马建设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