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583民初13896号
原告:昆山三马建设有限公司,机构代码:66836283-7,住昆山市周市镇东辉缘花园第23幢15号房。
法定代表人:路永刚,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海联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能保健家电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115792-8,住所地昆山市张浦镇港浦东路17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原告昆山三马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能保健家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山三马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41522元,减半收取20761元,由原告昆山三马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