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三马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5民终84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誉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誉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喻昌法。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曙光,安徽舒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建波,安徽舒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被):昆山三马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东辉缘一花园第23幢15号房,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路永刚,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海联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喻昌法、昆山三马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583民初81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林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林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656元,减半收取为1828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杨恩乾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闻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