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16民初3830号
原告:四川中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吉泰五路88号花样年·香年广场2幢1001号。
法定代表人:侯怀国,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丛涛,四川履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誉远发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银杏路2号1栋19层1号。
法定代表人:方传秀。
被告:四川新永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88号中航国际广场1栋20楼2001-2006号。
法定代表人:胡元华。
被告:成都市第七人民医院(成都市肿瘤医院、成都医学院附属肿瘤医院),住所地:成都市十二中街1号。
法定代表人:张新强。
原告四川中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誉远发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新永一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市第七人民医院(成都市肿瘤医院、成都医学院附属肿瘤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四川中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四川中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中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03元,由四川中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易炜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伍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