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1126民初99号
原告:四川中高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怀国,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四川夹江宏发瓷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四川中高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夹江宏发瓷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发现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已先行立案受理了相同的案件,根据法律规定,案件应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