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尚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济源市万锐砼业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9001民初9727号
原告:济源市万锐砼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源市虎岭集聚区富士康南门对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艳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元丰,河南艳阳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6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被告:河南省尚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屋富源企业创业孵化基地(济源市*屋镇政府西商业楼)。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济源市万锐砼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河南省尚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9日立案。原告济源市万锐砼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源市万锐砼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00.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济源市万锐砼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婷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