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东矿山工程有限公司

李某与江苏华东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晋1181执807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甘肃省陇南市武都***。
被执行人:江苏华东矿山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石门坎102号。
法定代表人:叶某,总经理。
上列当事人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孝义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31日作出(2016)晋1181民初22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6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11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5条、第36条、第40条、第42条、第43条、第44条、第57条、第58条、第59条、第10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责令被执行人江苏华东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从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立即给付申请人280196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本案受理费10元,
二、如不履行,本院将扣留、提取、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范围的收入和存款,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三、被执行人江苏华东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如拒不履行本裁定,本院将对其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直至全部执行完毕止。
执行费4103元,由被执行人江苏华东矿山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