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426民初947号
原告:***,男,196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家财,福建兴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兴世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华东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石门坎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6754862568。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余新明,男,196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福建金东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谢坑村坑尾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1559089020。
法定代表人:余新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华东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余新明、第三人福建金东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男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