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702民初6843号
原告:***,男,汉族,1960年8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上蔡县。
被告:***,男,汉族,1965年10月24日出生,住新乡市。
被告:新乡市平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辉县市西平罗乡大罗口村。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被告新乡市平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唐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