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汉阳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5民初1715号之一
原告:**,男,1965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易波,系北京金台(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瑞,系北京金台(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女,195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被告:武汉冠瑞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徐东大街51号五铁佳苑18栋1单元501室。
法定代表人:金冲,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薇,系湖北正康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市汉阳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罗七北路12号金龙公馆综合楼栋18-20层。
法定代表人:严悌文,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永芳,系北京德和衡(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聪,系北京德和衡(武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被告武汉冠瑞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武汉市汉阳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4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原告**于2022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退还原告**案件受理费10,351元。
审 判 员 董泽锋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陈 丹
书 记 员 钱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