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汉阳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凡华市政园***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汉市汉阳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市汉阳区市政工程处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5民初12338号
原告:湖北凡华市政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街望丰村4栋1单元3层西南室。
法定代表人:柳佳利,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星,湖北欣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市汉阳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罗七北路12号金龙公馆综合楼栋18-20层。
法定代表人:严悌文。
被告:武汉市汉阳区市政工程处。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钟家村闽东国际城3A栋-25F。
法定代表人:程强。
被告:武汉天兴洲道桥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谌家矶大道78号。
法定代表人:艾诗明。
原告湖北凡华市政园***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汉阳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市汉阳区市政工程处、武汉天兴洲道桥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9日立案。本院于2022年6月29日向原告湖北凡华市政园***工程有限公司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原告湖北凡华市政园***工程有限公司于同日签收,但其未在收到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司法救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北凡华市政园***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祝 旖 旎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龚平怡然
书 记 员 刘 经 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