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汉阳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5民初17466号
原告:**,男,1965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易波、李瑞,北京金台(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5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被告:武汉冠瑞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徐东大街51号五铁佳苑18栋1单元501室。
法定代表人:金冲。
被告:王茂坤,男,197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
被告:武汉永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556-5号。
法定代表人:舒自安。
被告:湖北越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梨花路399号。
法定代表人:李兵。
被告:武汉市汉阳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罗七北路12号金龙公馆综合楼栋1820层。
法定代表人:严悌文。
原告**与被告***、武汉冠瑞达工程有限公司、王茂坤、武汉永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湖北越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市汉阳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黄 玮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周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