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汉阳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凡华市政园***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市汉阳区市政工程处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5民初15028号
原告:湖北凡华市政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街望丰村4栋1单元3层西南室。
法定代表人:柳桂利,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星,湖北欣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汉阳区市政工程处。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钟家村闽东国际城3A栋-25F。
负责人:程强。
被告:武汉市汉阳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罗七北路12号金龙公馆综合楼栋1820层。
法定代表人:王智高,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永芳,北京德和衡(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聪,北京德和衡(武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武汉天兴洲道桥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谌家矶大道78号。
法定代表人:艾诗明。
原告湖北凡华市政园***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汉阳区市政工程处、武汉市汉阳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天兴洲道桥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湖北凡华市政园***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湖北凡华市政园***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凡华市政园***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计3,315元,由湖北凡华市政园***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黄 玮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何欧阳
书 记 员  周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