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汉阳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余首发、**坤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91民初10692号 原告:余首发,男,197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坤,男,197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正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瑞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徐东大街51号五***18栋1**5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正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越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梨花路39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稳、**,湖北楚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永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556-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稳、**,湖北楚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汉阳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四新北路682号汉阳市政建设大厦171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水务和湖泊局,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大道8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2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余首发与被告**坤、被告***瑞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湖北越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武汉永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武汉市汉阳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水务和湖泊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余首发于2023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余首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首发撤诉。 案件受理费6695元,减半收取计3347.5元,由原告余首发负担。 审 判 员  董 力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富 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