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5民初18222号
原告:中煤长江基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尧新大道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武汉市汉阳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四新北路682号汉阳市政建设大厦171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煤长江基础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汉阳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中煤长江基础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煤长江基础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煤长江基础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819.50元,由原告中煤长江基础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