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汉阳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武汉市汉阳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汉汉阳黄金口工业园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105执492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汉阳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罗七北路12号金龙公馆综合楼栋18-20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武汉汉阳黄金口工业园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366号一楼黄金口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汉阳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汉阳黄金口工业园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鄂0105民初424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文书所确定的权利:被执行人武汉汉阳黄金口工业园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汉阳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6632106元;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欠付工程款6632106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12月31日为530568.48元);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汉阳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就黄金口工业园科技孵化基地工程中属于被执行人武汉汉阳黄金口工业园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部分折价或拍卖的价款在6632106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支付代办资料费用100000、律师费18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支付保全费5000元。本案执行费64638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2年2月1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电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义务。 2、2022年1月25日、5月23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财产情况如下:被执行人无财产。 3、2022年4月8日,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文书的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 4、2022年5月19日,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7447674.48元。因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鄂0105民初424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鄂0105民初4244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冲 审判员 *** 审判员 刘 丹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万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