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大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连保税区国际钢材市场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91民初4592号之一
申请人:大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鞍子山乡鞍子山村。
法定代表人:徐新,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大连保税区国际钢材市场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保税区市场大厦313F-5。
法定代表人:高旗。
原告大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保税区国际钢材市场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作出(2021)辽0291民初459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大连保税区国际钢材市场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他财产,保全标的额以245万元为限。本院据此冻结了大连保税区国际钢材市场发展有限公司245万元银行存款。现大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续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被申请人大连保税区国际钢材市场发展有限公司245万元的银行存款。
本裁定冻结银行存款的有效期限为冻结之日起一年;查封动产的有效期限为查封之日起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有效期限为查封、冻结之日起三年。当事人应在冻结或查封的有效期限届满之前七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继续冻结或查封财产的申请,逾期则视为放弃保全申请,冻结或查封将自动解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旸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