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拟稿纸
签发:
核稿:
拟稿:
打印份数:份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12民初1402号之三
申请人:大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大连大久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64401939P,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鞍子山乡鞍子山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大***建设有限公司(曾用名:大***市政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3MA1012FQ8W,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鞍子山乡鞍子山村丰利大街158号政府办公楼东侧楼2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风重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2MA0UGY004M,住所地大连市旅顺经济开发区广源街以北、21#路以东。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大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风重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1日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风重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10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并实际冻结被申请人***风重工有限公司名下中国民生银行账户6049********存款。冻结期限一年,自2022年4月22日至2023年4月21日。现冻结期限将届满,申请人大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申请,申请继续冻结被申请人***风重工有限公司名下中国民生银行账户6049********存款1210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被申请人***风重工有限公司名下中国民生银行账户6049********存款,以12100000元为限。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如需续行保全,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于 晶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