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新线缆有限公司、大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91民初5102-1号 原告:***新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鞍子山乡。 法定代表人:**。 原告***新线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大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所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线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46元,减半收取6773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新线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雪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 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