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583财保17号
申请人昆山市新达水暖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昆山开发区珠江南路东侧。
被申请人**富。
申请人昆山市新达水暖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日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富所有的**小型轿车一辆。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富所有的**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间,不得出租、转让、变卖、毁损或以其他方式变更所有权。
申请人应当自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时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按期提交续保申请,逾期不起诉或未提交续保申请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