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五十五研究所,住所,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中山东路**div>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高科物流仓储设备技术研究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五十五研究所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高科物流仓储设备技术研究所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五十五研究所名下价值2400000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高科物流仓储设备技术研究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告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五十五研究所名下价值2400000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顾竞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见习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