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高科物流仓储设备技术研究所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高科物流仓储设备技术研究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民申1399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被告、二审上诉人):高朋,男,198883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州市南城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原告、二审上诉人):北京高科物流仓储设备技术研究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超前路9B2016室。

法定代表人:王倪明,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高朋因与被申请人北京高科物流仓储设备技术研究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科物流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01民终40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高朋申请再审称,原审查明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作出的判决明显偏袒被申请人。依法应予改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高鹏未能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主张成立,对其再审申请本院不予支持。原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是正确的。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高朋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刘 珊
审  判  员   李 炜
审  判  员   李宝刚

二○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吴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