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526执26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高科物流仓储设备技术研究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超前路9号B座2016室。
法定代表人:王倪明,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永达道口食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914105265735719271,住所地新区。
法定代表人:冯爱红。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
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
行人河南永达道口食品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
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河南永达道口食品有限公司在河南省农
村信用社联合社224×××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
235065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郝耀华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张艳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