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丰田节水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淄博博山舜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116执保107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丰田节水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济南市莱芜区凤凰南路192号鲁中节水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白雪峰

被申请人:淄博博山舜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地址:淄博市博山区源泉镇源东村。

法定代表人:王**

上列申请人、被申请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人山东丰田节水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名下280万元银行存款并提供担保。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作出(2020)鲁0116执保1074号执行裁定,申请人山东丰田节水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申请人淄博博山舜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在淄博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源泉支行银行存款100万元。

解除冻结被申请人淄博博山舜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银行淄博博山支行营业部银行存款100万元。

解除冻结被申请人淄博博山舜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在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颜山支行银行存款80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郑宪章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柳佳丽

书记员亓新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