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16执保1679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丰田节水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凤凰南路192号鲁中节水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5599031638。
法定代表人:白雪峰,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汉农地景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新城办事处新城路上城商务大厦26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3MS3TXGEE6P。
法定代表人:邱冲,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山东丰田节水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汉农地景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丰田节水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汉农地景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丰田节水器材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汉农地景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6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22年8月9日起至2023年8月9日止。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石 倩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景新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