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116执保1549号之四
申请人:山东丰田节水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凤凰南路**鲁中节水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白雪峰,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龙越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济南市莱芜高新区滨河工业园/div>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莱芜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丰田节水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龙越塑料机械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现已审理完毕,现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车辆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解除被申请人**名下车牌号为鲁S×××**的车辆的查封。
审判员 高怀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晓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