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116执保1549号
申请人:山东丰田节水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凤凰南路**鲁中节水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白雪峰,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龙越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济南市莱芜高新区滨河工业园/div>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莱芜区。
山东丰田节水器材股份有限公司诉山东龙越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丰田节水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成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采取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怀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晓康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成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做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做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做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办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