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交通发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兰州交通发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甘肃至信资产评估事务所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1民终36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兰州交通发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雁南路**。
法定代表人:张永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民、余娜,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甘肃至信资产评估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住,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定西路****/div>
执行事务合伙人:张茂海,该所所长。
原审被告:榆中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甘,住所地:甘肃省榆中县城关镇一悟路**>
法定代表人:胡相海,该局局长。
上诉人兰州交通发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原审原告甘肃至信资产评估事务所、原审被告榆中县交通运输局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2020)甘0123民初4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兰州交通发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日申请撤回上诉,因原审被告榆中县交通运输局已经履行一审判决,故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兰州交通发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兰州交通发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508元,减半收取2254元,由上诉人兰州交通发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剩余2254元退回兰州交通发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任登光
审 判 员 李彩虹
审 判 员 何骏先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 赵国莉
书 记 员 吴?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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