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交通发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兰州交通发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兰州世爵凤凰汽车有限公司、金华青年莲花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甘01民初97号

原告:兰州交通发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南路333号。

法定代表人:张永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笑妤,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雅丽,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州世爵凤凰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纬二十路以南、经九路以东区域。

法定代表人:庞宪贝,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年莲花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八达中路501号联合动力站房4幢。

法定代表人:庞青年,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兰州交通发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发建公司)诉被告兰州世爵凤凰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爵凤凰公司)、***年莲花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莲花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交发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笑妤、张雅丽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世爵凤凰公司、莲花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到期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予以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交发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世爵凤凰公司、莲花公司连带支付原告交发建公司收益47255600元;2、被告世爵凤凰公司、莲花公司连带支付原告交发建公司截止2020年12月31日违约金10651412.24元,并支付自2021年1月1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以47255600元为基数按照每日0.2‰计算的违约金。以上款项合计:57907012.24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诉讼财产保全保险费由被告世爵凤凰公司、莲花公司承担。事实及理由:2014年1月,交发建公司与莲花公司共同出资成立世爵凤凰公司,注册资金1亿元,莲花公司出资5100万元占股比例51%,交发建公司出资4900万元占股比例49%,双方均已出资到位。世爵凤凰公司成立后,未实际开展经营业务,仅以其自有资金从事银行中间业务。2017年11月15日,交发建公司与莲花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年汽车制造公司(以下简称青年制造公司)、世爵凤凰公司四方共同签订了协议书,约定:交发建公司将其持有世爵凤凰公司49%的股权以4900万元转让给青年制造公司,还约定,根据世爵凤凰公司董事会关于银行中间业务结算事项的决议,世爵凤凰公司应按照交发建公司和莲花公司投资比例按照月利率1.2%的标准分配收益,截止2017年7月26日,交发建公司应得收益2469万元,世爵凤凰公司应分两笔支付给交发建公司:于2017年11月30日前支付第一笔;于2017年12月31日前支付第二笔。若2017年11月30日前世爵凤凰公司未向交发建公司支付第一笔股权收益,则应支付的收益计算至股权转让变更之日,并由莲花公司和世爵凤凰公司共同连带支付。如世爵凤凰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及金额向交发建公司支付股权收益款,应按逾期金额每日0.2‰的比例支付违约金,并由莲花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履行期届满后,世爵凤凰公司未向交发建公司支付上述两笔股权收益,期间,交发建公司多次要求世爵凤凰公司、莲花公司变更股权工商登记,但均遭推诿不予变更,直至2020年8月27日应世爵凤凰公司、莲花公司及青年制造公司要求,才将交发建公司持有世爵凤凰公司49%的股权变更登记在青年制造公司的子公司***年商用车销售有限公司名下,完成了此次股权变更的工商登记。世爵凤凰公司、莲花公司逾期支付收益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现原告交发建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世爵凤凰公司、莲花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经本院依法审查予以确认,认定事实如下:

兰州世爵凤凰汽车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1月21日,注册资本1亿元,莲花公司出资5100万元占股比例51%,交发建公司出资4900万元占股比例49%。双方均已出资到位。世爵凤凰公司成立后,未实际开展经营业务,仅以其自有资金从事银行中间业务。

2017年11月15日,股东交发建公司、莲花公司与莲花公司的关联公司青年制造公司、世爵凤凰公司四方共同签订了协议书(以下简称四方协议),约定:交发建公司将其持有世爵凤凰公司49%的股权以4900万元转让给莲花公司的关联企业青年制造公司,莲花公司放弃优先购买权,青年制造公司同意受让上述股权,并自愿将其对兰州公交集团有限公司的应收购车款约4500万元作为股权转让价款直接支付给交发建公司。交发建公司投入世爵凤凰公司的出资按世爵凤凰公司董事会决议计算并支付年收益,所需资金由莲花公司与世爵凤凰公司负责解决。协议第三条收益计算及支付中约定:根据世爵凤凰公司董事会关于银行中间业务结算事项的决议,该公司在从事银行中间业务期间所投入的资金按照月利率1.2%的标准计算收益,世爵凤凰公司应按照交发建公司、莲花公司投资比例分配收益,截止2017年7月26日,交发建公司应得税前收益为2469万元。支付方式:世爵凤凰公司已于2017年9月15日向交发建公司支付456万元,剩余待支付金额为2013万元,世爵凤凰公司应于2017年11月30日前支付1000万元,于2017年12月31日前支付1013万元,若2017年11月30日前未支付1000万元,则世爵凤凰公司应支付的收益计算至股权转让变更之日,并由莲花公司和世爵凤凰公司共同连带支付。如世爵凤凰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及金额支付股权收益款,应按逾期金额每日0.2‰的比例支付违约金,并由莲花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协议签订后,世爵凤凰公司未按协议约定支付收益2013万元。2020年8月27日,交发建公司将其持有的世爵凤凰公司出资4900万元占比49%股权变更登记在青年制造公司的子公司***年商用车销售有限公司名下,并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2020年11月9日,交发建公司委托律师向莲花公司、世爵凤凰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二公司自收函后5日内向交发建公司连带支付股权转让变更之日的股权收益及违约金。后二公司未予履行,交发建公司遂向本院提起诉讼。经本院查明,截止2020年12月31日,世爵凤凰公司尚欠交发建公司收益39889120元、违约金4470470元,合计44359590元。

另查明,本案诉讼期间,交发建公司因诉讼保全需提供担保,于2021年4月2日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交纳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28953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交发建公司举证的投资款4900万元的银行转账凭证、青年制造公司出具的承诺函、四方于2017年11月15日签订的协议书、世爵凤凰公司记账凭证、莲花公司出具的承诺函、世爵凤凰公司2018年清产核资报告及收益明细表、往来款询证回函及情况说明、聊天记录2张、交发建公司关于尽快完成交发建公司转让所持世爵凤凰公司49%股权工作的函及顺丰特快专递存根、内资公司变更通知书、律师函2份及EMS特快专递查询结果、收益和违约金计算表、保险单、专用发票、支付凭证、世爵凤凰公司于2017年9月15日向交发建公司支付456万元的业务受理专用凭证及开庭笔录等在卷佐证。上述证据经本院审查后认为,以上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可以作为本案证据使用。

本院认为,股东交发建公司、莲花公司与莲花公司的关联公司青年制造公司、世爵凤凰公司四方共同于2017年11月15日签订的协议书中涉及有关股东交发建公司投资收益的约定,系交发建公司、莲花公司与世爵凤凰公司三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应按照协议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经查,世爵凤凰公司未按照约定向交发建公司支付投资收益款,应当承担全部支付及违约责任,莲花公司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针对本案所涉及的问题认定如下:

一、关于原告交发建公司要求支付收益金额的认定。交发建公司对收益计算如下:自2014年1月21日起至2020年8月27日止合计2411日,即:4900万元×1.2%/月×12个月÷360日×2411日=47255600元。经本院审查认为交发建公司以上计算不当。根据四方协议约定,截止2017年7月26日,交发建公司应得税前收益为2469万元,世爵凤凰公司已于2017年9月15日向交发建公司支付456万元,其余未支付收益金额为2013万元。交发建公司在诉讼请求中并未扣减四方协议已确认支付的456万元,仍按4900万元为基数计算收益,本案庭审后,交发建公司又向本院出具情况说明,认为已支付的456万元中的400万元转为股权受让方青年制造公司向交发建公司支付的股权转让款,其余56万元为世爵凤凰公司支付交发建公司的收益,但交发建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在四方协议之后其与世爵凤凰公司、莲花公司就该456万元收益的支付达成过变更协议,因此交发建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投资收益的已付及欠款金额仍应以四方协议确定的金额为准,即:截止2017年7月26日,交发建公司应得税前收益为2469万元,莲花公司已于2017年9月15日向交发建公司支付456万元,未支付收益金额为2013万元。另,根据四方协议约定:世爵凤凰公司于2017年11月30日前未支付1000万元,则应支付的收益计算至股权转让变更之日,因此,应当自逾期之日即2017年7月27日起至股权变更之日2020年8月27日止共计1127日继续计算收益,交发建公司投资总额4900万元中应当扣减已支付的456万元为4444万元,经本院核算,继续计算收益金额为:4444万元×1.2%/月×12个月÷365元×1127日=19759120元。基于以上认定,总收益金额合计为:2013万元+19759120元元=39889120元,应由世爵凤凰公司、莲花公司支付给交发建公司。

二、关于原告交发建公司要求支付违约金金额的认定。交发建公司对违约金的计算如下:自2017年11月30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合计1127日,即47255600元×0.02%/日×1127日=10651412.24元。经本院审查认为交发建公司以上计算不当。根据四方协议中约定,如世爵凤凰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及金额支付股权收益款,应按逾期金额每日0.2‰的比例支付违约金。经审查,四方协议未明确写明违约金计算的具体收益金额,四方协议约定的未按期支付应继续计算收益,其金额及支付期限均无明确的限定,该部分计算违约金无协议约定,因此本院认为,四方协议约定的违约金仅限于截止2017年7月26日起收益金额已明确的未付收益2013万元,起算日期应当自第一笔收益1000万元支付截止日2017年11月30日的次日即2017年12月1日起计算至2020年12月31日止合计1126日,第二笔收益1013万元支付截止日2017年12月31日的次日即2018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20年12月31日止合计1095日,经本院核算,违约金为:1000万元×0.02%/日×1126日=225.2万元,1013万元×0.02%/日×1095日=2218470元,合计4470470元,并支付自2021年1月1日起至付清为止以2013万元未付金额为限为基数按照0.02%/日计算的违约金,以上违约金应由世爵凤凰公司、莲花公司支付给交发建公司。

综上所述,原告交发建公司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兰州世爵凤凰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兰州交通发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收益39889120元;

二、被告兰州世爵凤凰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兰州交通发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截止2020年12月31日违约金4470470元,并支付自2021年1月1日起至付清为止以2013万元未付金额为限为基数按照0.02%/日计算的违约金;

三、被告***年莲花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兰州交通发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原告兰州交通发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本案案件受理费33133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诉讼财产保全保险费28953元,合计365288元,由原告兰州交通发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67737元,被告兰州世爵凤凰汽车有限公司、***年莲花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担297551元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景化冰

审 判 员  鄢莎莎

人民陪审员  俞利勤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法官 助理  赵艺阳

书 记 员  马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