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交通发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兰州交通发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甘肃天地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02民初12677号
原告:兰州交通发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南路333号。
法定代表人:王子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鑫,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天地物流有限公司,基本情况不详。
原告兰州交通发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天地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7日立案。原告兰州交通发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通知交纳诉讼费用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兰州交通发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郝 辰 光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侯晓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