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交通发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金某某与兰州交通发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0123民初511号
原告:金某某,男,1958年5月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榆中县,住榆中县。
被告:兰州交通发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滢,甘肃玉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娜,甘肃玉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原告金某某诉被告兰州交通发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金某某以诉讼主体不当为由,于2018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金某某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刘娟娟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