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君荷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君荷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确山县大王山确山黑猪选育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381民初2360号
原告:河南君荷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邓州市湍河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花洲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13201810055943。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花洲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执业证号16251806110020。
被告:确山县大王山确山黑猪选育场,住所地河南省确山县三里河乡南泉村小李庄组。
法定代表人:闫立新,系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君荷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确山县大王山确山黑猪选育场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君荷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君荷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南君荷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50元,减半收取1525元,由原告河南君荷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