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凯鸿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凯鸿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4民初3023号
原告:四川凯鸿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长益路92号2层2号。
法定代表人:蒙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晋嵩,四川韬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莉,四川韬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顺城大街8号中环广场1座21楼。
负责人:曾毅。
原告四川凯鸿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鸿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凯鸿机电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凯鸿机电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凯鸿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四川凯鸿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史晓莎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郭周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