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30民初5826号
原告:***,男,197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盱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广军,盱眙县盱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仁丹,盱眙县三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淮安三新供电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7382724592,住所地淮安市解放东路**。
法定代表人:石殿郑。
被告:淮安三新供电服务有限公司盱眙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30MA1X1J6637,,住所地淮安市盱眙县盱城镇淮河北路****农电楼
负责人:季卫华。
原告***与被告淮安三新供电服务有限公司、淮安三新供电服务有限公司盱眙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7日立案,诉讼过程中本院向原告送达诉讼费交纳通知后,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交纳,应当按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胡迎阳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于泽晶
书 记 员 殷 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