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03民初1004号
原告:***,男,1963年9月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钮连俊,江苏昊震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三新供电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解放东路61号。
法定代表人:石殿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瑾、吴昊,江苏律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淮安三新供电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件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胡亮亮
审 判 员 管爱军
人民陪审员 朱 丽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周竞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