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三新供电服务有限公司

某某、淮安三新供电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803民初1004号
原告:***,男,1963年9月6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钮连俊,江苏昊震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三新供电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解放东路61号。
法定代表人:石殿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瑾、吴昊,江苏律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淮安三新供电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新公司)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审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钮连俊、被告三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火灾造成的损失212356元,其中鸡棚损失123756元,鸡苗损失49400元,树木损失9200元,营业损失30000元;2、判决被告因停电造成鸡子死亡的损失166367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9年5月20日10时30分,原告在淮安区园艺场养鸡场突发火灾,烧掉原告的一个300平方米的养鸡舍和5200只苗鸡。据淮安区消防援助大队淮安消火认字(2019)第0010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火灾原因是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的发生。
被告淮安三新供电服务有限公司辩称,原告诉称不是事实。1、起火并非电气线路故障引起,而是火灾导致线路故障;2、原告主张的赔偿标准不予认可。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7月4日,淮安市淮安区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火灾事故的基本情况:2019年5月20日10时30分,淮安区消防救援大队翔宇中队接到报警称淮安市淮安区宋集园艺场旁养鸡场发生火灾,中队接警后立即派一车5人前往扑救…此次火灾主要着火物为5200只鸡仔等,过火面积约300平方米,无人员伤亡。经调查,对起火原因认定如下:经现场勘验、调查询问,接到火灾报警时间为2019年5月20日10时30分;认定起火部位:周金和家东面外墙;火灾事故原因:电气线路故障引起火灾的发生。…”火灾现场勘查笔录证明“…二、初步勘验:起火养鸡场共有两个鸡舍,其中东侧的鸡舍过火,塑料和木质结构部件被完全烧毁,仅剩金属骨架支撑…”。该起火灾造成原告鸡棚、鸡苗等财产损失,原告遂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淮安市淮安区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火灾系气线路故障引起,火灾造成了原告的鸡棚等财产损失,被告三新公司作为电气线路的管理方,应对电气线路承担管理责任,因此,原告的合理损失应由被告三新公司予以赔偿,被告提出起火并非电气线路故障引起,而是火灾导致线路故障等辩解理由,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纳。
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本院认定如下:
1、原告主张的鸡棚损失123756元、鸡苗损失49400元、树木损失9200元、因停电造成鸡子死亡损失166367元,结合本案实际,本院酌定100000元;
2、原告主张的营业损失30000元,系间接损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淮安三新供电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偿各项损失100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800元,由被告淮安三新供电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300元,由原告***负担4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单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清江浦支行,账号:62×××05)。
审 判 长  胡亮亮
审 判 员  管爱军
人民陪审员  杜海霞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周竞秀
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