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30民初3556号
原告:***,男,197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盱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衡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衡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淮安三新供电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7382724592,住所地淮安市解放东路61号。
法定代表人:**郑。
被告:淮安三新供电服务有限公司盱眙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30MA1X1J6637,住所地盱眙县盱城街道淮河北路66号4号农电楼。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淮安三新供电服务有限公司、淮安三新供电服务有限公司盱眙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本院向原告送达诉讼费交纳通知后,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交纳,应当按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吴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