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803民初1876号
原告:***,男,1963年9月6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上海路21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淮安三新供电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解放东路61号。
法定代表人:**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淮安三新供电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见习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三)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