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08执218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花园路2号。
法定代表人:赵晖,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石方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5号院甲1号北岸1292三间房创意生活园区
8-2026。
法定代表人:黄振华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石方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东方
审 判 员 王金鑫
审 判 员 孟凯锋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