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08民初17287号
原告:北京奥赛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嘉园东区甲1号楼843室。
法定代表人:*红星,总经理。
被告:北京尚洋易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东区15号楼A座一层103。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奥赛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下简称奥赛德公司)与被告北京尚洋易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洋易捷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进行了审理。
原告奥赛德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尚洋易捷公司支付合同款项15万元及违约金481500元(违约金自2015年5月8日暂时计算至起诉之日,实际应计算至尚洋易捷公司履行合同本金完毕之日);2.尚洋易捷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4年12月,原被告双方及第三方阳泉市第一人民医院签订了《阳泉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自助一体机及医保接口项目合作协议书》。奥赛德公司全部履行了合同义务并经验收合格。尚洋易捷公司至今仍有15万元项目款项未支付给奥赛德公司。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管辖。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院认为,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且由于被告北京尚洋易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海淀区,故本案应移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斐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