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甘3001执保16号
关于申请保全人甘南鸿运达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保全人合作市绍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甘肃金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21)甘3001民初1108-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保全人于2021年07月21日向我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以3685410.5元为限额保全被保全人合作市绍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甘肃金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我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对被保全人合作市绍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甘肃金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以3685410.5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院认为,(2021)甘3001民初1180-1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已经保全完毕,申请保全人甘南鸿运达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我院于2020年07月21日作出的(2021)甘3001民初1108-1号民事裁定书保全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