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金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甘南鸿运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合作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甘3001执388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甘南鸿运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金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作市绍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甘3001民终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甘肃金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作市绍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甘南鸿运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偿还商砼款共计348985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我院通知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甘肃金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作市绍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完毕应尽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甘肃金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作市绍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仍拒不履行,我院于2022年5月12日从甘肃金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卡扣划案款800232元,于2022年5月13日从甘肃金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卡扣划案款2726917元,共计3527149元。我院于2022年6月2日将执行到位的案款发放至申请执行人甘南鸿运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对公账户,2022年6月6日,中国建设银行甘南分行以企业证照过期,账户封存为由,将该案款退回至我院执行款专户,现申请执行人甘南鸿运达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桑某某及其股东孔某某委托代理人**某作出股东决议,向我院请求将该案款发放至申请执行人甘南鸿运达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桑某某个人账户,后经合议庭合议决定将该案款3489850元于发放至甘南鸿运达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桑某某个人账户,我院于2022年6月20日将该案款发放至甘南鸿运达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桑某某个人账户。
本院认为(2022)甘3001民终8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甘南鸿运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执行费37299元由甘肃金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甘3001民终8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内容自动履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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