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702民初5971号
原告:**,男,汉族,甘肃省山丹县人,现住本区县。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某,系甘肃锦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金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2901MA73WE478L。
法定代表人:兰某1,系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甘肃省临夏州临夏市忠华润泽苑第10栋1层1单元102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某2,男,1991年1月10日出生,回族,甘肃省兰州市人,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杨家园66号。公民身份号码:×××。系该公司副经理。
被告:**,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甘肃金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甘肃金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经将案涉工程款全部清偿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40元,减半收取1270元,由原告**负担,本院再退还原告案件受理费1270元。
审判员 李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马皓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