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粮缘金土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汾阳市九都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山西丰盛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山西金土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晋1182执字第440号******
申请执行人汾阳市九都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汾阳市城内北大街2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西丰盛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汾阳市肖家庄镇肖家庄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金土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汾阳市肖家庄镇青堆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汾阳市九都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山西丰盛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山西金土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开展如下工作:在申请执行人立案后送达执行通知书;经查,山西丰盛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下落不明;随后本院多次传唤汾阳市九都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山西金土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双方进行调解,汾阳市九都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山西金土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7日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但是本院在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后,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并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XXX******
审判员吕妍******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