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万达路桥有限公司

经济技术开发区鼎革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与白城万达路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91民初427号
(2021)吉0191民初427号之一
原告:经济技术开发区鼎革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住所地:长春经济开发区首地首城****住宅**。
经营者:马金辉,该公司经理。
被告:白城万达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白城市经济开发区富裕路南(富裕路**)v>
法定代表人:李晓军,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经济技术开发区鼎革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与被告白城万达路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经济技术开发区鼎革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撤回对被告白城万达路桥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652元,减半收取计1326元,由原告经济技术开发区鼎革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负担。
审判员  王瑜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韩旭